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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| 内蒙古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| 发布日期 | 2016-06-2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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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
内蒙古方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: 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联 系 人:赵文宗、籍莲立 联系电话:6944772 6946850 监督电话:69453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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