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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题 | 包头市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| 发布日期 | 2015-12-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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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
包头市桃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: 你公司申请降低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申请收悉,经审核,你公司有职称人员条件达不到叁级资质条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九条:“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,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;符合法定条件、标准的,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。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》第十七条: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。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,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。”的规定,我厅决定将你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降为肆级。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交回我厅。 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 联系人:赵文宗、郑悦 联系电话:6944772 监督电话:69468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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